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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细则
(2011年12月14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;2015年12月9日第5次修订)
一.评定工作要求
1.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、奋发成才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,树立良好的学风、校风,促进校园文化建设,依据《我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我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》、《我学院“优秀学生干部奖”管理评定办法》、《我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文件规定的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细则。
2.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的原则,杜绝弄虚作假行为。每名学生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干部奖四项中的一项,但获得上述任一项的同学可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。
二.评定办法
1.各类奖助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申请。各班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,辅导员老师任小组长。在学生个人申请的基础上,按照“最低控制标准及排序方式”的规定,在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的基础上,进行初步推荐,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后向学校推荐。
2.国家奖学金名额全院统一使用,各年级各专业可推荐1名候选人。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成评议组,对候选人进行评议,确定最终人选。
3.根据各班级实际表现,依据学生干部人数、违纪人数等增减计算基数,将其他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年级各专业,等额推荐。如果符合条件的人数少于分配名额,则多余的名额调剂到其他年级专业,直到退回学校。
三.申报条件
各类奖助学金申报者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申报条件(见《学生手册》)。申报国家奖学金者品学兼优、成绩优异,社会实践、创新能力、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;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品学兼优、成绩优良、家庭经济困难;申报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品学优良;申报优秀学生干部奖者是品学优良,工作、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;申报国家助学金者品行良好、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、学习勤奋努力、家庭经济困难。
一年级新生只能申报国家助学金。申报各类奖助学金者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。
四.最低控制标准及评审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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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最低控制标准及评审依据一览表
控制 标准及评 审依 据 奖助 学金 种类 |
控制标准 |
评审依据 (按排序依次 推荐) |
综合 考核 积分排序 |
平均 学习 成绩 排序 |
考试 课程 单科 成绩 |
考查课程 单科成绩 (不含公共 任选课) |
是否 经济 困难 |
★创新实践 活动 |
☆国家 奖学金 |
10﹪ |
10﹪ |
合格 |
合格 |
|
3项 |
综合考核积分 |
国家励志 奖学金 |
25﹪ |
25﹪ |
合格 |
合格 |
经济 困难 |
2项 |
综合考核积分 |
优秀学生 奖学金 |
30﹪ |
30﹪ |
合格 |
合格 |
|
1项 |
综合考核积分 |
优秀学生 干部奖 |
50﹪ |
50﹪ |
合格 |
合格 |
|
1项 |
综合考核积分 |
国家 助学金 |
70﹪ |
|
合格 |
不及格 门数不 超过2门 |
经济 困难 |
|
1.经济困难程度 2.综合考核积分 |
★﹠☆:1.创新及实践活动是指积极参与道德风尚建设、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比赛等;
2.如果创新及实践活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,申请国家奖学金时学习成绩和综合考核成绩放宽到前30﹪;
3.本科生在三、四年级时申请国家奖学金,其创新及实践活动至少有一项属于学术研究或学科竞赛或创新发明。
五.本细则修订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负责解释,2015年12月9日经过学院审核,即日起开始施行。未尽事宜,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酌情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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